贿赂案的发生,固然与蔡某放松自律有很大关系,但事发高校对自主招生监管不力,同样是这起贿赂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后续处理情况来看,事发高校在2014年暂停招生,但到底是主动暂停自主招生,还是受到了教育部暂停自主招生的处罚,至今各方语焉不详,没有明确结论。 关于自主招生最早的处罚条款出现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5条:“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任属招生学校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此后,多份教育部文件对取消自主招生资格的罚则作出了进一步重申。但直到现在,教育主管部门也没有对自主招生资格的退出机制作出明确细则性规定,比如,何种情形下应该取消自主招生资格,何种情形下暂停自主招生,何种情形下可以恢复招生资格。对于自主招生资格仍处于“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这种一般性的指导性意见层面,并未形成可操作的细则,无疑给违规自主招生高校留下了迂回活动空间。 只有自主招生资格不搞终身制,真正建立起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才能倒逼自主招生走向规范化管理,不敢再走“重申报、轻管理”的老路。因此,教育主管部门理应加强对自主招生资格的动态评定工作。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将暗访常态化,同时鼓励考生及社会各界举报投诉,重视日常发现的违规线索,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王成艳) |